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12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92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期
6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58条
拘留后,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4条
讯问被拘留人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65条及第133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1款、第2款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24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1条第2款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
24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算
刑诉法第72条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4条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3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18条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不得超过2个月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4条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
1个月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刑诉法第124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审理的期限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刑诉法第125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的期限
2个月
在刑诉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6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诉法第12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期
2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127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124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28条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刑诉法第128条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7日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69条第3款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38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期
15日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刑诉法第138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计算。补充侦察以二次为限
刑诉法第140条第3款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1个月以内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66条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开庭10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151条第2项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3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1日起计算
深圳刑事律师 晏晓英律师 手机:18926759732